运输公司在未通知车主的情况下,强行拖走挖掘机,因行驶过程中因速度过快将运输摔下后驾车逃走。日前,一审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车主维修费、停机损失、施救费、垫付停车费、交通费共计114000元。
合肥言成运输公司受木元公司委托,于2012年3月25日晚派员驾驶运输车到金寨县双河镇三桥项目建设工地,将原告林兵放在该工地的挖掘机强行拖走,行至金寨县南溪镇麻河村麻河大桥处,因运输车转弯速度过快将林兵的挖掘机从运输车上摔下,事发后,言成公司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就驾车逃走,致使原告挖掘机损严重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言成公司单方责任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以致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拖走原告挖掘机并在途中摔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被告单方责任事故,被告对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全责并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项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