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范常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4个月。
2010年9月份起,被告人范常平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受雇于李发冬到工地操作装载机,从事施工作业。2011年5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范常平操作装载机在该工地施工时碰撞到骑摩托车的黄斌明,造成其当场死亡。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范常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发后,与被害人黄斌明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全部赔偿款人民币27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常平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证驾驶装载机作业,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范常平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依法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