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昨日发布《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细则指出,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调峰能力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及有关测试单位核定。以下为具体细则: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和东北电监局,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应根据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东北电监局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东北区域火力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东电监安全〔2007〕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东北电监局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严格按照《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东北电监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实施文本)》(东电监〔2005〕90号)签订购售电合同。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52号)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或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核,另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并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半小时通知并网发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