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9日,国家财政部下发文件,为了支持中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开始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征收目标包括全国范围内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等。
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对于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是向电网企业征收该资金;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据悉,该资金的征收并不会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收益。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各省征收标准,高不超过1.68分/千瓦时。2015年12月底,国家发改委下发文件,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此次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征收的专项资金是从燃煤电价下调的3分钱中切出来的。据悉,此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上涨的0.4分钱也是占用了此次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下调的3分钱空间。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专项资金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
(二)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专员办委托电网企业向相关缴纳义务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加强对电网企业代征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