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以下是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关于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的划分,执行《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商务厅和市、县(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由商务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即行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