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国海科字〔2015〕374号
附件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以下简称“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含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经财政部批复实施列入海洋能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实施期限结束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变更事项批复件是开展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验收准备包括第三方测试、验收文件及资料准备、财务决算及审计、项目自验收、资料汇交、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文件及资料审查。正式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
第五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科学评价,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是海洋能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是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年度项目验收计划;
三、审核国家项目验收申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组织验收申请;
四、组织国家项目验收。
第七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地方项目验收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向科技司提出组织地方项目验收申请;
(二)组织地方项目验收;
(三)将地方项目验收结果报科技司备案。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作为技术与过程管理单位参与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验收,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年度项目验收计划,报科技司审批;
(二)审查所有项目的验收文件及材料,并结合项目过程管理情况,对项目执行实际现状和是否符合验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完成验收工作的项目资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