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福建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以下是能源部分节选:
1.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和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2.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
3.火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4.热电站: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5.风电站:由省发改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6.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和跨设区市的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
通知全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决定对《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14〕29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准目录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本目录的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和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同样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