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辽宁省发改委网站公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为全文: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跨界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国家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00千伏和跨市22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