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的通知,其中能源部分为: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内跨市(地)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地)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含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按照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由市(地)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背压热电项目外的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省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市(地)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和市辖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市(地)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