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能源电力部分如下: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河流或库区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非中央在湘企业的220千伏以下电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