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电力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水平,保障居民生活和用户可靠用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4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5月19日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
(三)组织电力可靠性检查、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
(五)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
第五条 可靠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和实施电力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
(三)负责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运行;
(四)负责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和预测工作;
(五)负责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七)开展其他可靠性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