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日前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风能太阳能属国有。
据称这是我国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性法规。“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这则信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众多质疑。企业普遍认为这将增加企业成本,其实是在对民资设立门槛。
6月25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对《中国企业报》记者披露,该《条例》并非终版本,新《条例》正在修改中,“‘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有些条款在终版本中将不再体现”。
民资产生出局恐慌
对于黑龙江省人大6月14日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一家风电企业高层表示,“‘风能太阳能属国有’对企业而言,不仅是增加了一个主管部门,还增加了成本增添了企业负担。”
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秘书长赵永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利润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加上国家上网电价下调的风险,成本只要增加10%以内,企业就“吃不消了”。
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在电话中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目前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因为目前公告还没有出来。
但对于网上热议的《条例》,马旭清表示,“还属于征求意见稿,与终条例并不完全相同,有些条款在终版本中将不再体现。”
马旭清同时透露,终条例将不涉及开发利用部分,只是从探测和保护角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