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解读
1.关于总则
有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企业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解读一:“水电”问题:所有水电都属于可再生能源法支持范围内。
◆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中将大水电排除在本法支持范围外。因为:①按照国际惯例,小水电(5万千瓦(含)以下)属于可再生能源范畴,大水电由于其环境等方面的问题不属于可再生能源;②我国水电事业发展快。出现了象三峡等大水电,其上网、电价基本不存在任何问题,不需要额外的政策和法律支持。
◆由于草案的这一规定受到了电力专家和一批科学家的反对,终将所有的水电都包含在支持范围内。并采取的妥协的办法:“由国务院能源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解读二:不同所有制主题可以参与可再生能源投资投资。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投资多元化得到可法律的保护。民营资本和国外投资资本可以参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解读三: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改变了过去较长时间里,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多头惯例,政出多门,严重影响其开发利用的速度和规模等现象。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工作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的管理工作。这样体现了统一管理、有机分工和协调机制,有统一规划和发展目标,也有分工负责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规范发展。
2.关于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有4条,主要规定政府在资源普查、发展规划、项目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责任。
解读四:普查和数据公布为项目投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过去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调查信息比较粗糙,并对有关数据保密,不利于促进项目投资和项目的合理决策。
◆国家负有调查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并将普查信息与社会共享的责任。
◆国家还将制定普查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发放和标准,保证普查的质量。保证了可再生能源资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信息的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计划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企业风险。
解读五:总量目标和规划更加透明化、科学化。
◆国家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将予以公布。
◆地方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予以公布。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