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斯特”)CTO杨闯介绍,福斯特从一两年前就已经开始与设备厂进行联合开发。合作方式是,福斯特提出想法或者方案,联合有资质的设备厂一起将其实现。从福斯特的经验来看,双方合作开发一款设备需要3-6个月,其中小点的设备快需要3个月,大的设备则至少6个月。
在迫切需求之下,即便有风险,这些电池厂也不得不与设备厂进行联合开发。靳承铀坦承,虽然中天储能曾经在与设备厂合作时吃过亏,但现在也仍与几家设备厂合作,只不过会选择信任度高的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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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与设备厂联合研发意愿大大提高的同时,电池厂又不免有许多顾虑:设备厂会不会透露我们的相关工艺参数、产品结构?会不会将我们也投入了精力研发的设备卖给同行,从而降低了我们的竞争优势?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技术队伍,在产品研发方面,采用CAD绘图、三维造型、模拟仿真等前沿技术手段,不断追求智慧的无限提升,实现电器科技与生产工艺的完美结合,在工矿自动化设备领域不断创新,引领市场,成就经典。全自动CO2气体保护焊接、程控氩弧焊、数控模数加工、精密压力铸造、智能静电喷涂等技术的应用,有效地保障了产品性能。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精湛的生产工艺,优良的制作技术,使得产品尽显一流品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池厂高管认为,如果一款设备有很多工艺参数都是由电池厂提供的,电池厂在开发设备时贡献较大,那么双方好的合作方式是利益分享。比如,联合开发出的设备(不限定期限,可以卖给他人)卖出价格为100万元,如果设备厂赚了30万元,其中有10万元给电池厂,如此才可以长期合作下去,否则很难。
从设备厂的角度来看,和电池厂共同研发设备,在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同时,也有了确定的订单。良好的合作将促成设备厂与电池厂形成长期稳固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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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过分的设备厂会将共同研发的设备加以改进后再卖给同行。”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储能”)CTO靳承铀向《高工锂电》透露,公司就碰到过这样的事,即便和对方有了保密约定也不管用。
“假如研发出来的设备未来市场很小,设备厂也不大情愿合作。”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嘉拓”)总经理齐晓东表示。
由于每个电池厂不同的核心技术、工艺决定了与设备厂合作的项目不同,加之双方的信任度也会有所差别,所以福斯特和设备厂的合作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每个电池厂。电池厂通常会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与设备厂的合作方式。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光靠“信任”恐怕还难以维持商业上的长期合作。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也为了规避工艺、技术被泄露的风险,电池厂通常会在与设备厂合作之前,便要求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CEO秦兴才表示,各车企所用电芯均不同,电池厂都是给车企量身定做的电芯,这意味着需要更多特制设备相配套。不仅如此,动力电池设备、工序之间的自动化程度一定要高。所以,电池厂与设备厂进行联合开发很有必要。
“由于联合开发的设备有我们的想法在里面,所以我们要求一年内这款设备只能供给我们。另外,一年之后,若设备厂将这款设备卖给其他电池厂,价格一定要卖得高些。”杨闯说道,我们不会强制设备厂接受协议,但会选择有充足意向的设备厂进行合作。相信双方敞开心思真诚沟通的合作,会对彼此都有裨益。
至于为什么只保一年,杨闯解释:“一年已经足够了。因为在一年的时间里,我们可以把竞争对手落到很远,一年后又有新东西出来了。”
但是,设备厂并非所有的合作都愿意参与,会有自己的考量。因为研发设备都会涉及大量人力投入、样机费等问题,设备厂希望能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所以,一些设备厂在与电池厂合作研发之前,会审慎考虑其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主流,研发出的设备需求量大不大,在未来有没有前途,在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解禁之后具不具备复制性。
电池厂态度:合作又防范目前,除了小电池厂外(其技术、工艺都已被验证过,故没有动力研发设备),其余电池厂几乎都需要与设备厂进行联合开发,尤其是规模庞大的电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