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2011春节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深刻吸取我省近年来煤矿处理井上、下煤仓施工中发生的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煤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查找煤仓及影响煤仓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专门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二、煤仓穿过煤层的区域必须砌碹或喷浆,碹后的空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三、煤仓上、下口附近下风侧位置必须设置瓦斯报警断电监控探头,并保证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四、煤仓上、下口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安设瓦斯检查箱和牌板,要分别对煤仓上、下口内的瓦斯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煤仓上口必须设置坚固的设施,防止大块煤、岩及大件杂物落入仓内而造成堵仓,煤仓使用时要有专人看管。
六、煤仓上盖设备设施必须坚固,仓口要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煤仓必须有防跑货安全措施。严禁煤仓兼做流水道,煤仓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七、节假日、公休日或煤仓长期停用,必须将煤仓放空,保证煤仓正常通风,防止仓内瓦斯积聚。
八、煤仓上、下口至少20m范围内每班要进行洒水消尘,严防煤尘堆积。
九、煤仓要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处理煤仓堵仓、仓内积水及仓壁挂货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一、原则上严禁在煤仓范围内明火施工。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的,国有重点煤矿经矿长(地方煤矿经县、区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现场贯彻落实。
十二、处理煤仓堵仓时,如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煤仓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爆破前必须洒水。
十三、在煤仓口附近必须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支护背板后及煤仓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工作场地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