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1月28日消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通知如下:
国家煤矿安监局: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一、整治重点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
(二)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
(三)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六)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八)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九)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
(十)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地方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和时间表、路线图,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确保集中整治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集中整治作为岁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开展自查自改,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四)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落实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对每一个煤矿明确一个日常安全监管主体,避免监管盲区和监管责任不明、层层下放。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停工停产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加强监察执法和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结合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监察。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发挥好分片督导作用,强化对重点产煤地市联系指导和服务,对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提出监察建议。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要用好“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八)加强信息报送。牵头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请牵头部门于12月5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12月10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情况、以后每月5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数据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于集中整治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于2020年3月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