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谢长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谢长军,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高检网)
据“上观新闻”此前分析,与近期被逮捕的“老虎”不同,谢长军除涉嫌受贿罪外,还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据了解,为亲友谋利型是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利益输送行为之一。
亲友谋利型利益输送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本人可支配和控制的公共利益转移给自己的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行为结构看,利益输出方是公职人员,利益输入方是与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一般公民个体,且输出方通常并不要求输入方给予回报。实践中,该种利益输送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
从定性上看,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纪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层面可能构成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等职务违法行为;犯罪层面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等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