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函〔2021〕75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内各电网企业:
近年来,全省风电开发总体顺利,但也出现了以分散式风电为名建设集中式风电的苗头和倾向。为进一步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衔接。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应做好与《四川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凉山州风电基地“十四五”实施方案》的衔接,严格执行《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川发改能源规〔2021〕181号),落实分散式风电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基地规划范围内的风电资源,应按照规模化、基地化、集约化原则集中式开发。
二、明确有关技术要求。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其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三、规范项目核准。分散式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后,由风电开发企业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有关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核准时应出具省级电网企业电力消纳意见。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要加强分散式风电建设条件、并网条件的审核,并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一)严格分散式风电建设条件。在已规划的集中式风电场址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式风电;严禁以分散式风电名义变相建设集中式风电站。凡不符合分散式风电条件的,电网企业不予办理接入手续、不得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
(二)严格落实分散式风电并网条件。分散式风电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不得擅自改接,不得升压外送。电网企业应完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分散式风电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项目核准后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处理。项目开工以台风电机组基础浇筑为标志。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水保政策规定,环保水保措施不落实的,电网企业不予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分散式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机组启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参照集中式风电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