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我市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在2021-2022年开发建设方案的申报和管理中,《通知》表示,单体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项目,应承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储能设施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其中,风电项目不低于15%。储能设施须在发电项目并网后两年内建成投运。
集中式风电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管理,自公布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核准,并及时实质性开工建设(以完成首台风机基础浇筑为标志)。
“所发电量全部自用”或“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区自行管理,相关项目信息及时报天津市发改委备案。项目自核准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在纳入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的方式和要求中,《通知》表示,存量及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可通过直接、竞争等方式纳入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纳入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项目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以下为《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