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发布《乌兰察布市分散式风电项目(2019-2020年)核准承诺制试行办法》,乌兰察布市境内各相关旗县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自愿选择以承诺的方式申报项目核准,适用于本通知。试点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下为原文:
乌兰察布市分散式风电项目(2019-2020年)核准承诺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建立简便规范的核准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2019-2020年)开发建设规划>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19]316号)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对乌兰察布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试行核准承诺制。
一、试行方式
核准承诺是指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核准时,行政审批部门告知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再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二、试点范围及期限
乌兰察布市境内各相关旗县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自愿选择以承诺的方式申报项目核准,适用于本通知。试点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办理流程
1.申请。项目业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在线审批办事大厅)”进行注册,提交旗县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请示、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及评估意见、真实性承诺函等相关资料,并以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项目核准。
2.审批。对在线审批办事大厅上以承诺方式提交的核准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公示。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在线审批办事大厅公开审批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批后核查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对项目业主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项目业主应在整改期内按照核查意见整改到位,提交相关补充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补充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逾期不整改或者在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