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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政府:推进清洁能源采暖改造 采用风电光热多能互补方式替代常规燃煤能源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王根小介绍了条例的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贾明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戴军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处长高金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副调研员张美凤出席吹风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王根小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内蒙古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社会各界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对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住房品质和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建设美丽内蒙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条例》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63条。《条例》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顺应发展大势,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条例。本条例在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中原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在立法论证和审议过程中,考虑到绿色建筑代表了今后民用建筑的发展方向,更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名称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绿色建筑发展体现在条例名称中,并在内容上独立成章,规定了绿色建筑执行范围、各部门履行的职能职责、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绿色建筑发展中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更好的发挥立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明晰各部门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的职能职责,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测评单位、评价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范建筑工程程序中参与各方的主体行为,形成闭合式管理,实现对建设全过程的有序衔接和监管。

首先,明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使用上的具体要求。《条例》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考虑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涉及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其次,完善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管盲区,《条例》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并列出了相关法律责任。

(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推广应用。《条例》规定,鼓励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墙体保温一体化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建筑与小区建设”、“中水利用”、“绿色建材”等相关技术、产品应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四新技术”与建设行业快速融合发展。

(四)明确激励支持措施,推动工作落实。《条例》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资金支持范围,加大对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支持力度;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节能技术与产品将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绿色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并在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奖等奖励项目中享受加分政策。

(五)其他突破与创新。一是绿色建筑执行范围进一步扩大。《条例》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列为执行范围,基本涵盖了全区大部分居住小区开发项目;二是在太阳能应用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系统”;三是将建筑节能工程保修年限提高到了十年。《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十年”。

二、贯彻实施《条例》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大力开展《条例》宣传培训活动。要以本次政策例行吹风会召开为契机,全面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等,通过标语牌、宣传栏、专题讲座、现场咨询、新闻采访、全文刊载、召开宣贯会议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相关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条例》、准确理解《条例》、正确执行《条例》。

(二)健全配套制度和标准,强化政策和技术支撑。要根据《条例》相关内容及工作要求,制定配套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强化政策措施引导、部门联动协调,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生产、应用力度,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三)加强工程项目监管。《条例》建立了覆盖绿色建筑从立项、规划、设计、审查、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形成了闭合的监管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监管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依法依规落到实处。

新闻界的朋友们,《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出台,为依法推进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自治区城乡建设事业将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稳步前行,祖国辽阔的北部边疆将建设得更加亮丽、更加壮美!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电视台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

贾明星: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国家安全、民族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问题和一项基本国策,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降低能耗物耗,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1/3,与工业、交通节能并称为的三大重点领域。2008年国家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来,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区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具有地域辽阔,点多线长的地理特点,一直缺乏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专门法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过程存在的职能职责不清、从业单位人员责任不明、刚性约束不强等现象日益突显,各地重视程度不一、资金投入不足、激励力度不够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健全管理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条例》的立法过程。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民用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安排,2017年将《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18年列为审议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要求,组织成立立法工作组,采取网上调研、查阅资料、参考外省做法、总结工作实践经验等方式,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网站、发函致电等多种方式先后征求了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呼伦贝尔、赤峰、乌海召开立法座谈会,赴山东、江苏两省开展立法调研,对《条例》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18年12月5日、2019年5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了一审、二审,5月3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目前,全国只有江苏、浙江、宁夏、河北和辽宁五个省区出台了绿色建筑的相关条例,可以说我区《条例》的立法工作走进了全国前列。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全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成效和困难是什么,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戴军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成就

(一)建筑节能水平不断提升。按照国家能效提升路线图计划,我区顺利完成“三步节能”目标,新建建筑达到节能65%标准,居住建筑即将实施“第四步”即节能75%标准,住房的保温性和舒适性大幅度提高。截止目前,全区城镇竣工节能建筑面积约5.71亿平方米,形成每年约1113万吨标煤的节能能力。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惠及千家万户。2008年,我区启动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老百姓亲切的称之为“给建筑穿棉衣”的工程。一些盟市同步实施了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改造后的房屋和小区环境焕然一新,住房冬季室内温度基本提高2-5℃,居住舒适度大为提高。截至2018年底,全区累计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9135万平方米,受益家庭130余万个,受益居民420多万人。

(三)绿色建筑大限度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推动、法规保障,促进我区绿色建筑由点到面、由单体向规模化发展。截止2018年底,全区在建和竣工绿色建筑共2681项,3448万㎡,其中有70个项目801万平方米取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一星、二星、三星,涵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拓展了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的新天地

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应用、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全区共有19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市、县、镇,47个国家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1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应用项目。自治区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截至2018年底,累计实现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7009万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面积669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150兆瓦。

(五)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不断加强。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楼宇能耗在线监测,内蒙古工业大学等8所高校开展了节约型校园创建工作,在呼和浩特、包头两市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计划到2020年底完成30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改造任务,节能率提高15%以上。

(六)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系统性提出了我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体系。全区多数盟市出台了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落实方案。持续推进关键技术研究、人才培养、标准编制,发挥我区产业及资源优势,我区包头市、满洲里市两市获批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两家企业入选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018年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87万平方米,竣工装配式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

(七)被动式低能耗、清洁能源采暖改造示范启动。在兴安盟突泉县实施了我区个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米。2019年在呼和浩特市开展“被动房”示范项目实践。推进清洁能源采暖改造,采用风电光热多能互补方式替代常规燃煤能源,改造采暖项目面积22万平米,年节煤4338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07万吨。

(八)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比重不断扩大。截止目前,全区共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厂家4个,产品4项,其中三星级标准3个,二星级1个,绿色建材产品应用面积达50万平米。

二、工作中的难点

(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存量巨大。目前,全区103个旗县市区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建筑面积6757万平方米,城镇居民改造需求和意愿仍然迫切。

(二)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的市场化基础仍然薄弱。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绿色建筑发展基础条件差异,建设单位开发绿色建筑积极性不高,老百姓认知度低,各盟市绿色建筑发展仍不平衡。

(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比例不高。绿色建材获评项目不多,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应用绿色建材积极性不高,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面临市场化瓶颈。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以《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全区上下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工作,让各有关部门及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全面了解、熟悉、应用法规,使之成为推进工作和引导行业发展的有力武器。

(二)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做好新建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实施工作。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示范。加强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强化工程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质量责任,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

(三)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住宅小区、新建城区和绿色生态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从立项、规划、用地、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及运行管理等各环节加大管理力度,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50%。

(四)继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加大分级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力度,加快工程实施进度,统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高改造效果,切实把这项民生工程做好做实。

(五)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培育龙头企业,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推进装配式建筑全区推广。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探索农村牧区装配式低层住宅发展。

(六)做好新型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扩大自治区绿色建材产品数量,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从供给端和应用端双向发力,进一步明确绿色建材生产、设计、使用、验收、评价、应用等各环节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指导盟市做好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管理工作,编制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目录》,引导科技进步和质量提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认证工作。

(七)围绕高质量发展研究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创新。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区内行业科技合作,支持高等院校与企业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建立自治区级技术研究中心,提高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各类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为抓手,推动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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