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电规总院、水电总院,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组织研究起草了《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研提意见,并于4月26日前反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逾期不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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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4月11日
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研究论证本地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条件,在组织电网企业论证并落实拟新建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基础上,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经充分论证不具备建设平价上网项目条件的省(区、市),综合考虑相关规划、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确定合理的需国家补贴项目的总规模,分别按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要求通过规范竞争方式选择需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项目。
二、规范进行项目竞争方式配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项目基础上,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各派出机构加强对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的监督。风电竞争配置要求见附件1,光伏发电竞争配置要求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
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核准和建设。《指导意见》对部分弃风弃光严重地区未下达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2019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和2018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向国家能源局提出新增建设规模建议,国家能源局组织论证后反馈意见,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据反馈意见组织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的配置、核准和建设均应符合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和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有关要求。
四、梳理应废止的存量项目
各省(区、市)梳理出的核准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已经申请延期但延长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风电项目,无论项目单位是否承诺继续建设,相关项目的核准文件应按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有关要求予以废止。如项目单位希望继续建设,鼓励按平价上网项目建设,或者参与本年度的竞争配置并根据竞争结果纳入本年度建设方案。
五、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与当地省级电网企业(包括省级政府管理的地方电网企业,以下同)充分沟通,请电网企业对所在省级区域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消纳条件进行测算论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优先保障平价上网项目的电力送出和消纳。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配置的规模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专项论证后确定。
六、优化建设投资营商环境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核实拟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完善有关管理工作机制,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
附件: 1. 2019年风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2. 2019年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