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省发布“公开征求《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在“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中,“稳妥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为能源投资大类。其中“清洁煤电、气电、风电、光伏发电、海洋潮流能发电、电网等电力资源合作开发”被明确列为可投资领域,但此类能源领域也有明确的文字表述为“合作开发”。
以下为公告详情: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1日。
联系人:马跃飞,联系电话:0571-87055074;陆敏凤,联系电话:0571-87056222。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lumf.fgw@zj.gov.cn)提交。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
(征求意见稿)
近几年来,我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赴境外投资规模不断增长,对外投资合作效益持续提高,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大幅增强。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我省企业赴境外投资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投资不确定性增加,各类风险加大,尤其涉敏感行业、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风险更大。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以及相关部委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国家新要求和国际国内新形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国家对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合规引导,推动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企业境外投资水平,鼓励企业在跨国并购、全球布局同时进一步做大在浙产业,提升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境外投资中的引导作用,遵循国际惯例和商业原则,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按照“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以“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投资方向,优化和创新境外投资服务体系,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坚持内外统筹,互利共赢。既充分体现国家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和我省产业基础优势,又合理兼顾各国发展需求,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市场条件等因素,明确海外布局重点,促进融合发展、优势互补。
——坚持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合理把握境外投资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控风险。
二、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
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做优做强我省产业链。
(一)重点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发挥我省建筑业优势,以总承包、EPC和BOT项目等形式,参与电力、市政工程、环保、通讯等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
2.发挥我省贸易和远洋渔业优势,参与海外重要商港、渔港建设;
3.利用好我省港口建设运营能力,积极开展海外港口及相关临港产业园区经营合作。
(二)稳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1.以成套设备出口、投资、收购、承包工程等方式,建设炼铁、炼钢、钢材等钢铁生产基地;
2.利用我省建材业优势产能,推进建材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3.高附加值石化产品“走出去”;
4.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
5.轻工纺织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6.航空标准件及民用飞机生产基地建设;
7.高端船舶研发和船舶制造基地建设;
8.节能、环保、智能化高端装备研发或制造基地建设,收购或兼并工程机械企业;
9.核电基地建设。
(三)加强高新技术领域合作
1.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
2.设立或联合共建研发中心;
3.设立或联合共建实验室;
4.污染治理、环境修复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5.海洋生物资源有效利用、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技术合作;
6.药用植物资源的综合研究开发和新药创制;
7.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合作;
8.设立或联合共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四)推进服务业合作
1.金融、设计创意、养老、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服务领域合作;
2.跨境电子商务合作;
3.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建设;
4.专业交易市场及冷链物流产业建设;
5.能源资源仓储设施建设;
6.开展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合作,推进跨境支付和结算体系建设。
(五)扩大农业对外合作
1.水果、橡胶、油棕、大米、木薯、大豆、小麦、棉花等种植加工领域资源的合作开发;
2.过洋性和大洋性远洋捕捞、加工和贸易等远洋渔业开发合作;
3.远洋养殖基地建设。
(六)稳妥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1.油气资源合作开发;
2.铁、铬、钾盐及铝矾土等矿产资源合作开发;
3.清洁煤电、气电、风电、光伏发电、海洋潮流能发电、电网等电力资源合作开发;
4.海岛能源资源合作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