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刚刚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风电产业预警信息合理布局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规划执行,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此外公布了2017-2020全国20省市风电新增建设规模方案。据方案,2017年全国新增风电装机3065万千瓦,规模大的省份是山东省,为350万千瓦;2017-2020年全国风电累计新增规模26782万千瓦,规模大的省份是河南省,为1200万千瓦;2020年规划并网目标12600万千瓦,规划并网目标多的省份是河北省,为1800万千瓦。以下为指导意见原文:
2017-2020年风电新增建设规模方案
备注:1、上述新增建设规模是根据“十三五”规划、本地消纳能力和各地区报送方案提出的初步规模,预警结果为绿色地区可在实际建设中自行调整;
2、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暂不下达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待弃风限电缓解后另行下达;
3、表中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和海上风电建设规模。特高压通道配套风电基地规模,根据特高压通道规划、启动时间和建设周期另行单独配置,原则上风电可按特高压通道输送风电大能力配置。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在《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有关政策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制造产业能力快速提升,市场应用规模不断扩大,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出现的弃水弃风弃光和补贴资金不足等问题,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和监测考核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对各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指标以及加强水电利用消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市场消纳条件,合理确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有序规范发展。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对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和考核结果。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协调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关系。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以有关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布局,结合电力市场编制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电网企业研究配套电网建设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方案。把充分利用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各年度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基础上,有序组织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
三、加强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落实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消纳作为安排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各省级电网公司应对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接网条件和消纳方案进行研究,并出具电力消纳意见。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确定及分配都要以省级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出具的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意见为前提。
对大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基地,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及市(县)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首先要落实电力消纳市场。所发电量本地消纳的基地,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政府和省级电网企业明确电力消纳机制和保障措施;所发电量跨省跨区消纳的基地,要符合国家能源和电力相关发展规划,送受端省级政府及电网企业要协商达成送受电协议、输电及消纳方案。
发挥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通道消纳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对国家能源局已明确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的特高压输电通道,按已明确的指标进行考核;对未明确指标的特高压输电通道由有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一年为周期的监测,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及通道利用指标。水能、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后续规划新建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均应明确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以输送水电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应明确通道利用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