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
浙政发〔2015〕9号统一编号:ZJSP00-2015-000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