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黑龙江省环保厅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其中能源审批如下: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在跨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火电、热电站(燃气发电、地热发电项目除外):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风电站: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核电厂:由环境保护部审批。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跨市(地)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5年本)》,我厅组织对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垦区)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发布实施。
二、各地要结合基层承接能力,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本目录外的化工、造纸、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和生物生化制品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厅已发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3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