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能源部分如下: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220千伏(跨市)电压等级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