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烟台市2015年本)》印发,以下为全文:
一、农林水利
农业:1万亩及以上的开荒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万亩以下的开荒项目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河流、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