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核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我局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
二、根据国务院通知,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