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电投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大唐桂冠山东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龙源滨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各有关风电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风电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电网实际和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运行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办对《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请电网企业及时调整技术支持系统,做好相关计量和结算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山东省能源监管办
2014年6月9日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修改条款
一、第二章第五条修改为:
新建风电场自并网之日起6个月内不参与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指标除外,见附表)。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项目及辅助服务分摊。扩建风电场自并网之日起6个月内有功功率变化和风功率预测均按细则规定的⒛%考核,其余项目保持不变。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项目及辅助服务分摊。新建、扩建风电场要在并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网调试、验收,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进入商业运营。因自身原因逾期未进入商业运营的风电场,自逾期之日起,每天的考核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风电企业进入商业运营或取得山东能源监管办相关意见书后停止考核:
二、第二章第六条修改为:
华北区域参与并网运行的各类风电机组应当满足华北区域风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未按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并超出整改期限的,暂停电费结算,每超过期限1天,按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进行考核;安全性评价通过后次月进行电费追补。
三、第二章第七条的考核标准修改为: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
四、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
风电场因安自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风机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风电机组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同意并网后风电机组方可进行并网。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
五、第二章第九条修改:
风电场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风电场装机容量小于30MW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大限值为1OMw,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大限值为3MW;风电场装机容量大等于3OMW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大限值为装机容量/3,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大限值为装机容量/10。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取固定间隔方式进行统计。因风速降低或风速超出切出风速而引起的风电场有功功率变化超出有功功率变化大限值的不予考核。变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全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当月上网电量的1%。
其中Pi,c为i时段内超限值的功率变化值,Plim为功率变化限值。
六、第二章第十条修改为:
当风电场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风机总容量超过风电场装机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