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风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北极星风力发电网整理了九省风电项目核准的部门:
陕西省:分散式接入风电和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河南省: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山西省: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安徽省: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湖南省:风电站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四川省: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湖北省: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江苏省:接入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浙江省:海上风电及列入国家相关计划的风电项目由省核准,省核准外的风电站项目由市县核准。
河北省:接入35千伏以上的风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风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