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和改进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场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主要通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建设的效果和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以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决策水平,并为政府决策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并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相关的结果和信息反馈给项目业主单位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于海上风电项目、大型风电基地项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建设的示范项目,适用本办法。针对一些重点建设的风电场项目或风电场项目建设的某一五一节,也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开展专题评价。对于其他风电项目,可根据需要由风电开发企业自主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