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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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8月11日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纳入环评审批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9日
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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