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环罚字[2015]39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工程技术队伍,在产品研发方面,采用CAD绘图、三维造型、模拟仿真等前沿技术手段,不断追求智慧的无限提升,实现电器科技与生产工艺的完美结合,在工矿自动化设备领域不断创新,引领市场,成就经典。全自动CO2气体保护焊接、程控氩弧焊、数控模数加工、精密压力铸造、智能静电喷涂等技术的应用,有效地保障了产品性能。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设备,精湛的生产工艺,优良的制作技术,使得产品尽显一流品质。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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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雷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一、你单位称为使新区海河以南区域的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处理,应新区政府要求,大港垃圾焚烧厂开始同步接收生活垃圾,并于2014年1月投入试生产,因垃圾量严重不足,不能维持机组的连续运行,需要积攒很长一段时间的垃圾,才能重新试生产,故试生产时间较长。二、你单位称该项目厂内废水处理站负责处理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及废水等排至南港轻纺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因已经建成的南港轻纺污水处理厂周边配套未到位,收水量极少,不能接收该项目处理后的污水,经各方协调,你单位于2013年10月与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污水处理合同,但2014年初,合同到期,双方不再合作,停止接收污水。三、你单位称积极与大港区其他接收污水的单位沟通,一直无果,只能暂存南港轻纺工业园污染处理厂的调节池等设施,你单位也积极请示滨海环保市容局等,均未解决。四、你单位称2014年8月,市局监测中心进行现场取样、监测,2014年12月出具监测合格报告,但由于该项目达标废水去向与环评批复不符,导致验收工作停滞。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于2011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8月竣工并进行设备调试,2014年1月投入试运行,该项目至今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5年5月8日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陈述申辩书》,但于2015年5月18日提交了《撤销听证申请书》,提出撤销听证申请,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主要有: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8014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38号)以及你单位2015年4月28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组织机构代码:68189421-3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责令你单位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塘汉路88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