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地区[2015]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区域合作主管部门,有关区域合作组织:
加强区域合作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区域合作工作,对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近年来,全国区域合作系统紧紧围绕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合作领域,着力完善合作机制,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为引领,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机制,努力构筑各地区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地区间良性互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围绕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合作,加大对口支援(协作)工作力度。
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更好发挥政府宏观指导引导作用,加强系统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调配合,不断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域合作组织、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市场主体积极作用,形成推动区域合作工作的合力。
统筹内外、完善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引领,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统筹推进对内合作与对外开放工作,以开放促合作、以合作促开发,构建内外联动、合作共赢的区域合作格局。
创新方式、丰富手段。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各地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加强区域合作的新路径、新方式,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丰富区域合作工作的手段。
二、积极贯彻落实三大国家战略
(三)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各地发挥比较优势,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顶层设计以及各省(区、市)参与建设“一带一路”实施方案。支持发挥西部地区向西开放前沿阵地、沿海地区龙头引领和内陆腹地战略支撑作用,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重点打造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结合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支持各地深化与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有针对性地培育打造一批共建走廊试点示范省(区、市)。
(四)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支持三省市制定各自方案和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动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协调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和试点示范。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支持建立由北京市牵头的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治、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对流、社会保障共建共享等重点领域合作。
(五)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认真组织实施即将出台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沿江11省市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协商合作机制,高起点高水平合作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沿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推动上中下游地区协调发展、沿海沿江沿边全面开放。发挥长三角区域合作组织作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带动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