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认真履行核准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本目录中由我省核准的项目,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核准部门事前必须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本目录明确由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和县(市、区)的核准权限。明确由市(州)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所列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六、除目录中明确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外,跨市(州)的项目由省级核准,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核准。除跨县(市、区)的项目核准外,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州)级项目核准权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即行废止。本目录发布之前省政府项目核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7日